校友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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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聖約翰科技大學校友總會』(以下稱為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目的為傳承上海聖約翰大學固有傳統、延續原新埔技術學院校友會,以「加強校友連繫、增進彼此情誼、團結互助校友」為宗旨,並力求發揚「學誼(FRATERNITY)」、「聯誼(FELLOWSHIP)」、「友誼(FRIENDSHIP)」之校友精神。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出刊本會刊物對內發行。 二、建立校友資料及協助校友查詢。 三、協助校友求職求才。 四、舉辦專題講座增廣見聞。 五、舉辦聯誼活動促進校友情誼。 六、其它聯絡事宜。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並在新埔技術學院(含新埔工專及新埔工商專校)、聖約翰技術學院、聖約翰科技大學畢、肄業及於上述母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全體情節重大者,由理事會提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說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它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二十五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並選出候補理事八人、候補監事二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及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任或解聘工作人員。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至三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副理事長代理之,若副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督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決議監事、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為監事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會議
第二五條 會員大會有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註: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舉行會議一次,故會議間隔得列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四個月、五個月或六個月。
第二九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出席。理、監事連續兩次無故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與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參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佰元,於會 員入會時繳納。 二、當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佰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孽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二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2004 年 4月25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2004年5月 日台( )內社字第 號函准予備查2005年12月1日經會員大會通過,修改聖約翰技術學院校友總會為聖約翰科技大學校友總會